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

林志玲條款 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

2010年被國稅局查到漏報1700多萬的所得,要補稅罰款800多萬,林志玲提告上訴後,官司雖然還沒有判決,但賦稅署已經先增訂「林志玲條款」,將模特兒等十類表演者,認定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掉45%後,再課稅。


不管是代言走秀還是拍攝MV,志玲姐姐工作滿檔,荷包也滿滿,因此去年傳出漏報1700多萬所得,被罰補稅800多萬,讓志玲姐姐不滿,多次親上法院抗稅,官司結果如何還是未知數,不過現在賦稅署已經增列林志玲條款,明訂表演人當中,演員、歌手、特技表演人、模特兒等十項職業,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除45%的費用後,再課稅,和一般上班族薪資扣除額10400元差很大。



不過國稅局說這項規定還是有前提,「模特兒」名列「表演者」收費標準內,讓十種演藝人員都可以適用,志玲姊姊抗稅成功,也幫演藝人員爭了一口氣。


引用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526/11/2s7s4.html


林志玲條款 – 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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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 過期新聞



林志玲條款 模特兒減稅

所得可扣除45% 年賺500萬 稅金省70萬

2010年 10月22日





林志玲條款




【財經、娛樂中心╱台北報導】名模林志玲補稅爭議持續延燒,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提案通過「林志玲條款」,要求財政部今年底前將模特兒、主持人等表演人員的演出成本比照演員、歌手等其他藝人,可適用執行業務所得。以年收入五百萬元估計,模特兒、主持人每年可省下近七十萬元所得稅。



比照藝人

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定,林志玲是凱渥經紀公司僱用的員工,收入只能扣掉十點四萬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,並非林志玲指稱的是凱渥合作夥伴,她的收入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,無法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費用後再課稅,需補稅六百八十四萬元,林志玲決定上訴,財委會昨通過的新法案對林志玲有利。



徐乃麟:統一稅目

歌壇天后張惠妹笑稱自己是「有收入就繳稅」,全權由會計師處理,她的經紀人陳鎮川表示:「沒有藝人想觸法,政策愈清楚愈有跡可循,就愈不會有狀況。」

主持人徐乃麟則說:「主持人應該要適用執行業務所得,只要政府統一稅目,不要讓藝人報稅時不知所措、產生錯誤就好。」

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指出,目前稅法中雖明定「表演人士」收入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,但哪些行業算表演人士,財政部始終講不清楚,對這項提案樂觀其成。但業務員林先生說,看到別人領那麼多所得,又可以抵那麼多稅金,十分羨慕。



財長:年底前檢討

立委盧秀燕昨在財委會審查預算時指出,稅務人員對模特兒所得課稅,常是自由心證,模特兒演出成本無法比照演員、歌手等其他藝人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列為費用,有歧視模特兒行業現象,希望財部年底前檢討模特兒等職業行業適用的同類費用標準。

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,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什麼契約,財部並不清楚,所以應先釐清到底是僱用關係還是執行業務,若有必要再進一步檢討。他強調,行業別歸類每年檢討一次,若有需要可依新的行業別來訂定,會在年底前檢討,再視狀況決定是否新定一個行業別。

林志玲昨表示,目前抗稅官司已請律師和會計師處理,不多作回應。凱渥同門名模花花雖表示都由媽媽報稅,對稅務不清楚,也支持林志玲爭取的立場,「模特兒所得稅都是報執行業務所得,不應該報成薪資所得。」

伊林名模蔡淑臻說:「模特兒工作本來就屬於執行業務所得,和經紀公司不是受僱關係,也沒領公司底薪,若提案真的通過,更有公平性。」



財部挨批霸王條款

此外,立委賴士葆質詢指出,財政部和民眾打官司比例居全國冠軍,是民怨最高部會,財政部用了很多霸王條款,以解釋函來處理爭議案件,但有的行政函令近四十年未檢討,根本不適合現在環境。他要求財部年底前檢討解釋令現況,不要再拿不合時宜的案件追稅。李述德表示,將盡可能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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