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商在港設控股 大陸嚴查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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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加強「反避稅」執行力度,台商從大陸匯出股利,想要享受租稅優惠日趨困難,包括代理商等,都不符合稅負優惠要件,台商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若缺乏商業實質,將面臨更大稅務風險。
大陸在去年第四季發布601號文,針對匯出股利的「受益所有人」,要求必須對來自大陸的股息、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,具有使用權和處置權,但是並未公布詳細的細節。一般來說,「受益所有人」可能是個人或公司,並且從事實質性的商業運作,因此,若是代理商和「導管公司」,就不符合601號文中成為受益所有人的條件。
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香港所合夥人俞玉茵指出,所謂的「導管公司」,是指用來逃避或減少稅收,移轉或累積利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,這些導管公司不具有生產、銷售、管理等功能,只有勉強足夠的商業實質,以滿足法規的最低要求。
此外,國稅總局也公布81號文,制訂租稅協定中有關股利優惠的申請規定。包括收到大陸分配股利的公司,必須是租稅協定另一方當地的稅務居民,除了必須是股利真正的受益所有人,也不能同時是大陸的稅務居民企業。
由於香港、新加坡和大陸簽有租稅協定,匯出股利只要扣繳5%,若在新加坡設立公司要享有租稅優惠,除了要有實質營運、實際執行及控制權,要繳納的資料也很多,不少台商選擇將公司設在香港,大陸稅局願意給的優惠比較多,不過最終還是要看各地稅局的態度。
以台商最常設立的香港控股公司為例,一般來說,只要在香港成立的公司,就可以拿到香港稅局所出示的「香港稅務居民證明」,俞玉茵強調,不是拿到「香港稅務居民證明」,就等同獲得股利匯出稅率從10%降為5%的優惠。
不過,並非所有的香港控股公司都不能過關,最主要還是看公司的營運,在香港聘用的員工和獲取的股利收入是否相匹配,是說服大陸稅局的主要關鍵。 【2010/02/22 經濟日報】 |